股权激励怎么做?胜蓝股权丨新《公司法》解读系列: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日期:2024-01-24 20:42:37 / 人气:
目前,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下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实施股权激励。且实践中,我国境内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也参照上述文件。而《公司法》作为《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的上位法,此次新《公司法》的修订,将对境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产生重要影响。
对于未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影响
一、持股方式
根据新《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期限的要求,若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则可能会因合伙企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导致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激励对象直接持股,二是激励对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基于考虑税务、控制权等问题,大部分未上市公司选择采用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对于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通常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尤为常见。
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在税务承担和稳定公司控制权等方面依然具备优势。但基于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对于股东出资期限的要求,若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间接持股模式,则可能会因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导致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时,建议股权激励方案中为普通合伙人赋予相应的追偿权利。即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出资责任后,有权向有限合伙人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激励对象
新《公司法》扩大了关联交易中关联方的范围,若激励对象属于关联方范畴,则向其授予激励股权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股权激励对象通常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董监高)、技术人员等。但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扩大了关联交易中关联方的范围,即除董监高外,还将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董监高其他关联人纳入关联方范畴。因此,若激励对象属于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关联方范畴,则向其授予激励股权的相关事项,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三、激励股权认购价格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未上市股份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可向激励对象发行无面额股,发行价格灵活制定,不受股票面额限制,且可根据不同激励目的,选择向激励对象发行相应类别股。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正式引入无面额股和类别股,并确立了“同股不同权”的类别股制度。一方面,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全部股份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选择采用面额股或无面额股(无面额股指票面上未记载金额,仅标明股份数量或总股本比例的股票,与面额股相比,无面额股票发行价格更具灵活性,不受票面金额门槛限制),且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面额股与无面额股的转换方式。未上市股份公司在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发行无面额股,发行价格灵活制定,不受股票面额限制,从而为企业股权激励及员工参与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发行三种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并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类别股在未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表决权等方面的差异。在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时,公司可根据不同激励目的,选择向激励对象发行相应类别股。例如,为稳定公司大股东控制权,可在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时向激励对象发行无表决权的类别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四、出资期限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规定,对激励股权的出资时间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鉴于员工认购激励股权的资金压力、限定激励对象的服务期望,以及为未来员工预留激励股权等因素考虑,激励股权通常分阶段向激励对象授予(如期权分期行权、限制性股权分期授予等),且对于已授予的激励股权亦可能约定分期支付认购价款。然而,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规定,对员工股权激励的出资时间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且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如采用分期行权、分期支付认购款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建议在股权激励的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财务状况的需要,随时要求激励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行使权利或支付认购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五、财务资助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可为激励对象提供借款等财务资助。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允许公司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助。在此规定下,若员工持股平台资金来源不足,可考虑向创始人或公司借款以获得财务支持;若激励对象未通过持股平台,而是直接在公司层面持股,激励对象也可考虑直接向创始人或公司借款以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沿用现行公司法规定,无财务资助的禁止性条款。
然而,鉴于境内上市对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上市过程中将核查入股资金来源及股权是否存在代持。若以公司或创始人提供的借款进行出资,可能引发证券监管机构对激励对象真实持有股权的质疑,从而对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产生疑虑。为确保上市过程顺利进行,建议在上市申报前由激励对象完成实缴,并视情况由员工持股平台或激励对象归还借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激励股权来源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如公司创始人通过向激励对象或持股平台转让其所持公司股权(未实缴股权)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若激励对象或持股平台未能在出资期限内完成激励股权的实缴,创始人需对实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激励对象或持股平台所持有的公司股权,通常来源于创始人转让或公司增资。在创始人转让股权的方案中,存在转让标的股权未实缴,而是留待激励对象或持股平台支付认购款并完成实缴。尽管创始人向激励对象或持股平台转让激励股权并非为了逃避出资,但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若激励对象或持股平台未能在出资期限内完成激励股权的实缴,创始人需对实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因此为确保创始人不会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承担不必要损失,一方面,公司可在股权激励方案和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激励对象或持股平台在出资期限内的实缴出资义务,并根据实际需要,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补充或强化激励对象或持股平台未及时实缴出资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可在股权激励方案和股权转让合同中赋予创始人在激励对象或持股平台未及时实缴出资情况下,对其实施追偿的权利,从而避免创始人因股权激励相关实缴责任而遭受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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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七、股改后可自由转股
新《公司法》取消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从而为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更多操作途径。
按照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行转让。因此,若激励股权来源于股权转让,并且公司拟实施股改及通过转股方式激励员工,通常会在股改之前将激励股权转移至持股平台。待股改完成后,可通过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方式,使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权。然而,新《公司法》取消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从而为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更多操作途径。除了上述提前将激励股权转移至持股平台的方式外,还可以在股改完成后,待确定激励对象之后再将激励股权转移至激励对象或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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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授权资本制
新《公司法》引入授权资本制,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增资途径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将更为便捷。
现行《公司法》背景下,公司增资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后方可实施,但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股份公司的章程或者股东会将股份发行的权限授予董事会,并细化规定授权期限、授权比例,同时明确由股东会审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方式。因此,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增资途径实施股权激励,过程将更为便捷。在遵循公司章程或获得股东会授权的基础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便可实施增资方式的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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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九、激励股权回收之“定向减资”
新《公司法》原则上不允许“定向减资”,因此公司对激励股权进行回购并减资处理的,有限责任公司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份有限公司需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应规定。
在股权激励计划制定时,通常会设定激励对象离职或激励对象出现重大过错等情形时,公司或持股平台有权回收已授予的激励股权。在回收激励股权时,一般由公司、持股平台、创始人或指定第三方进行回购。公司回购可分为直接持股方式下,公司根据股权激励协议向激励对象支付相应回购价款后,对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激励股权进行定向减资;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方式下,公司根据股权激励协议向持股平台支付相应回购价款后,对持股平台所持有的激励股权进行定向减资,随后持股平台再对激励对象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进行定向回购。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按照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股份,原则上不允许“定向减资”。
因此公司对激励股权进行回购并定向减资处理的,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增加约定,允许公司回购激励股权进行定向减资;若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应约定,允许公司回购激励股权进行定向减资。但需注意,在有上述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能在实际操作中配合完成定向减资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还需待后续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更详细的操作指引予以明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根据新《公司法》确定的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持股平台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为了稳定公司的控制权,如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间接实施股权激励的,该有限责任公司通常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控制;如通过设立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间接实施股权激励的,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通常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担任,在此情况下,合伙企业亦通常会被认定为被其控制。
虽然合伙企业作持股平台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有司法案例根据相关立法精神将“公司”扩大解释为包括“合伙企业”,因此,根据新《公司法》确定的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持股平台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影响
相对于未上市公司,境内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遵循《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其涵盖了激励工具的选择、标的股票的来源、激励对象的确定、激励计划的内容、分次授出权益/分期行权的要求、绩效考核指标的设定、激励股票的数量、授予/行权价格的确定、限售与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以及行权时间等方面的要素。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公司还需遵循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例如,新《公司法》对无面额股的相关规定,可能对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产生影响。然而,由于《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尚未据此进行修订,新《公司法》对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的具体影响,还需等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相关规则作出进一步的修订。
对已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影响
在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之前,已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公司需关注新法规对出资期限等相关事项的规定,适时调整不符合新法规定的部分,并密切关注市场监管部门对新旧法规过渡时期的解释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