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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落地公司:胜蓝股权丨9个资本市场股票减持经典税务案例

日期:2023-04-20 20:49:37 / 人气: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1年4月发布的“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一文中,明确将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列为重点监管领域,伴随2021年12月31日对权益性投资合伙不得核定的通知,各地税务机关对资本市场股票减持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查处的处理处罚决定陆续公示,涉及到的税筹方式、税务风险屡见报端,以下根据陇上税语公号近期发布的《2022年资本市场股票减持经典税务案例》一文,对文中涉及案例进行整理,以飨读者。




一、股票非交易过户,上市公司实控人及高管被查


2021年3月,河南金海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的石英股份3449.2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过户至5名自然人股东名下,随后注销。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上述事项涉及少缴企业所得税检查,按投资比例向各股东追缴企业所得税合计1.34亿余元,向已注销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追缴个人所得税8049万元。


启示:所谓非交易过户,就是不通过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权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过户。目前,非交易过户主要包括继承所涉证券过户、向经登记的境内慈善组织基金会捐赠所涉证券过户、离婚情形下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和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合伙企业股东解散时,股票“非交易过户不属于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说法并不正确。企业办理股票非交易过户时,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及所得税。

案例链接:股票非交易过户后公司注销,稽查按投资比例向股东追税1.34亿

印花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办理股票非交易过户的企业需要按0.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计税依据按股票过户前一日收盘价计算。增值税方面企业在清算注销时,将股票分配给股东,属于有偿转让股票,增值税需要做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60号文件第四条还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因此,企业在清算注销环节,将持有的股票以剩余财产分配的形式转移给自然人股东,需要按可变现价值确认股票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清算的企业是合伙企业,该企业仍需缴纳增值税及印花税。其股票转让所得,还应作为经营所得,在合伙企业层面计算清算所得,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非交易过户中股票的金额一般比较大,一旦出现涉税问题,涉及的税款金额将很大。大量企业并未考虑股东解散清算时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税收成本,也未注意到其中的涉税问题,将股票非交易过户等同于免税或者不征税过户,在非交易过户时并未缴纳相关税款,留下很大的税收隐患。在股东解散清算时,股票的非交易过户环节如果没有缴纳税款,将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永久流失。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对此问题高度重视,主动进行规范的涉税处理,防范相应税务风险。



二、合伙企业出售股票,稽查局按35%税率追缴个税及增值税过亿元


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4.95%股权作价1.66亿元转让给上市公司,换得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待股票解禁后出售,取得收入8.11亿元。稽查局认为,在合伙企业出售股票环节,合伙企业应交未交增值税,自然人合伙人少交个人所得税。推测合伙企业在出售股票后应该是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了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但稽查局按照35%的税率,向合伙企业追交自然人合伙人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对合伙企业加收滞纳金。关注:该处理决定中,对滞纳金的计算推测是截止至稽查局下发检查通知书前一日,企业与投资人应关注滞纳金计算时限,争取有利结果。

案例链接:合伙企业出售股票,稽查局按35%税率追缴个税及增值税过亿元

启示:(一)股票减持涉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手续费不得从销售额中计算扣除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目“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6年第二季度增值税18485960.13元:获得股权交易收入810716384.61元,发生交易费用1616542.53元。上述行为属金融商品转让,未申报缴纳2016第二季度增值税 (810716384.61+1616542.53-7.3×24335383)/1.03×3%


(二)个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35%计算缴纳个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三、限售股减持:调整预扣预缴,要求强制清算补申报个税


蔡某减持上市公司股票1250万股,成交金额6.2525亿元,证券公司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512.75万元,蔡某对上述减持限售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由于证券公司是按上市首日收盘价的15%统一确定限售股的原值和合理税费来计算预扣税款,现稽查局按蔡某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2116.50万元。


分析:自2012年3月1日起,新股上市时,上市公司须提供个人限售股股东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个人股东成本原值已经植入结算系统,在税款的缴纳方式上,采取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的征收方式。即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由证券机构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此时扣缴税款是纳税人实际的应缴税款,不存在清算问题。

中科金财系2012年2月28日上市,正好是“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限售股股东的持股成本并没有植入结算系统,个税征收方式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征收方式。即以上市首日收盘价,作为计算限售股转让收入的依据。同时,按照上市首日收盘价的15%统一确定限售股的原值和合理税费。登记结算公司以上述转让收入与原值和合理税费,计算出现有限售股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扣缴税款,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即证券公司应扣缴税款为:40.06×12,500,000×(1-15%)×20%= 85,127,500(元)。


由于蔡迦并未对上述减持限售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稽查局按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计算蔡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25,250,000×(1-15%)×20%= 106,292,500.00(元),应补个人所得税:106292,500.00-85,127,500=21,165,000(元)。



四、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减持股票,个税零申报被查


A合伙企业在某公司IPO时是其第二大股东,股票解禁后四次变更企业地址,寻找税收洼地,最终落户宁波。此前在W市落户时,2020年11月减持了部分上市公司股票,但并未向W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21年12月迁址宁波,2022年2月,W市税务局稽查局追缴合伙企业股票减持所得个人所得税165.83万元,并处50%罚款。庙拆了,和尚还健在,纳税义务消失不了。

案例链接:41号文后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减持股票,个税零申报被处罚

分析:股票减持,最常用的避税方式就是核定征收,但在41号公告出台后,合伙企业减持股票核定征收的路被堵上了。还有一些纳税人按20%申报纳税,也有被稽查要求按照35%经营所得补缴个税的案例。由于个人买卖通过二级市场取得的股票免税,于是一些纳税人想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来避税。但非交易过户并不等于免税过户,股票非交易过户后合伙企业注销,需关注视同清算所得涉及的增值税、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问题,整体来看,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作为严格监管事项的当下,核定征收路径被堵、按照20%税率缴税无法实现,唯一弥补巨额税款“损失”的方式只剩下与当地政府沟通财政返还或奖补,弥补政策变动带来的投资损失。


五、通过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被税局按35%补征个税1700万


浩欧博2021年1月13日在科创板上市,陈涛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苏州外润系浩欧博员工持股平台,共有 41 名合伙人,其中 34 名合伙人为浩欧博的员工,另有7名外部合伙人。苏州外润除持有浩欧博股权以外,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2020 年 3 月 17 日,福州弘晖、珠海弘晖、平潭建发与苏州外润等其他相关方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苏州外润将其合计所持浩欧博4.59%的股权,以总价人民币105,499,978 元转让给福州弘晖、珠海弘晖及平潭建发。陈涛为苏州外润执行事务合伙人,本次股权转让的实质是陈涛将其通过苏州外润持有的浩欧博股权对外转让,本次转让完成后,苏州外润相应回购了陈涛所持有的出资份额。陈涛持有苏州外润的出资额比例从 22.05%降为 0.17%。示意图如下:

2020 年3 月,浩欧博实控人通过合伙企业转让了一部分间接持有的浩欧博股票给外部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苏州外润按20%的税率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21年7月,税务部门要求按35%的税率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700万元。

分析:国税总局明确,合伙企业股票转让所得比照生产经营所得纳税

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明确: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六、注销不了的纳税义务——三层合伙嵌套,减持股票后注销,合伙人被稽查局追税


罗小杰、范婷等9人通过三层合伙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后合伙企业均注销,但自然人作为纳税人,其个税纳税义务并不会因合伙企业的注销而注销。2022年8月22日,安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罗小杰、范婷等9人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9人未足额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合计438万元。

分析:自然人通过多册合伙嵌套持股转让的,首先涉及到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及经营所得计算,层层穿透回最终的自然人,经营所得并入各个层级合伙企业据实计算。



七、通过搭建合伙转股并用核定政策税筹,媒体关注后公告放弃税筹


拟上市公司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控人本应对外转让股权,但考虑到自然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于是转让方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并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再按市场价格对外转让股权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裕太微称,如此操作是为了税收筹划目的。在包括“陇上税语”等媒体曝光后,裕太微称,“塔罗思合伙人汪芬、史达武已就股权转让过程中不进行税收筹划与税务局展开沟通”。

案件介绍:

一、裕太微披露:先设立合伙,转给合伙享受核定进行税收筹划

(一)先成立塔罗思合伙企业承接实控人股份系出于税筹考虑

2021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欧阳宇飞、史清拟减持少量股份,因此欧阳宇飞、史清于2021年4月8日将其持有的31.12万元注册资本(占转让时公司注册资本的4.00%)以475.72万元的对价转让给塔罗思,塔罗思于2021年4月23日将其持有的31.12万元注册资本(占转让时公司注册资本的4.00%)以12,000.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高创创投等外部投资人。前述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对价中,实际控制人向塔罗思转让系根据当时的每股净资产确定为15.28元/注册资本,该股权转让对价的确定主要考虑该转让系亲属间股份转让以及方便后续对外转让;其后塔罗思对外转让系与同期其他股东对外转让的价格一致,均为385.54元/注册资本。基于上述两次股权转让的安排,以实现税收筹划之目的。

塔罗思系在实际控制人减持意向背景下由实际控制人欧阳宇飞的配偶汪芬、实际控制人史清的父亲史达武于2021年1月18日设立,欧阳宇飞、史清不直接向诺瓦星云等股东转让股权,而是先向合伙企业塔罗思转让股权后再由其对外转让主要系基于税收筹划考虑,塔罗思在完成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后于2021年8月30日注销。


(二)合伙人经营所得享受核定征收缴纳个税,“节税”2000万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由合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涉及发行人的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塔罗思转让股权由汪芬和史达武承担纳税义务。根据塔罗思合伙人汪芬和史达武提供的完税凭证及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汪芬和史达武按照塔罗思转让股权所得的一定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35%的税率缴税,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203.45万元。(享核定征收)


二、媒体质疑:实控人为什么不直接转股,而是通过设立合伙转股?

8.4 关于媒体质疑

请保荐机构自查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媒体质疑情况,并就相关媒体质疑核查并发表意见。

自发行人首轮问询回复签署日(2022年9 月1 日)至本回复签署日,保荐机构对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了持续关注。经核查,媒体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报道主要情况如下:

三、公告回复:相关方正与税局进行不筹划的沟通

塔罗思转让外部投资人的股权转让时间为2021年6月,税款申报时间为2021年7月。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塔罗思合伙人汪芬、史达武已根据2021年12月30 日发布的《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就股权转让过程与税务局展开沟通。相关股权转让安排系出于税收筹划考虑,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塔罗思向投资人转让股权由汪芬和史达武承担纳税义务,塔罗思合伙人汪芬、史达武已就股权转让过程中不进行税收筹划与税务局展开沟通。



八、某境外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票,纳税1623万元



2022年4月下旬,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工作人员查阅媒体报道时发现,辖区内某A股上市公司的境外股东B公司在中国银行市中支行成功开立NRA账户,B公司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取得收入1.73亿元,顺利汇入NRA账户。税务人员基于工作敏感性,意识到该笔减持收入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第一时间与中国银行市中支行、B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对该笔业务进行细致梳理,并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确定该业务适用的涉税条款及申报流程。

明确业务实质及适用政策后,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再次联系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许某,主动做好征前辅导工作,详细宣传转让所得相关涉税政策。由于该项所得纳税涉及到中港税收安排的具体执行,税务人员重点向纳税人辅导了税收协定的相关政策、要求,并就转让所得成本确认及授权代理等事项多次沟通。纳税人最终未能提供税收协定所要求的相关资料,选择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申报,先行缴纳税款。


分析:税务处理过程披露信息较为简单,其中值得企业、投资人关注的是,一是税务局通过公开报导信息抓取涉税信息已越来越常态化;一是通过类似税收安排享受免税待遇,需要符合相应条件,包括能够提供证据资料证明符合香港税收居民身份、在香港设立公司有经济实质、持股比例符合要求;三是税务机关对跨境交易安排涉逃避税问题的征管能力也在提升。


九、个人以所持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未如约缴纳个税被追缴税款8000万


这是一起典型的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案例,即张某将其持有的X公司30%股权转让给上市企业Y公司,获取的是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3000多万股,价值5亿元。张某股权转让价格5亿元,其股权原值2600多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约为(50000-2600)×20%=9480(万元)。该笔税款在张某转让股权时就已经确定。


根据财税〔2015〕41号,该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41号文件并未要求平均缴纳个税。从文中可以看出,当地允许纳税人前四年缴纳税款为0,最后一年一次性缴纳。张某获取Y上市企业3000多万股股票的价格为每股10多元,此股票虽然有限售期,但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税限售股。假设张某出售股票的价格为每股30元,股票售价与其成本10多元之间的差额并不需要个人所得税。


但假设张某以2元的价格出售股票,股票售价与其成本10多元之间的差额属于其股票的投资损失,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此损失没法得到弥补。如有,比照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张某出售X公司股权所得可递延至出售Y上市企业股票时,为:2元/股×3000多万股-股权原值2600多万元。但现在只能是:张某转让X股权所得50000万元-2600多万元需要缴纳个税,而张某转让Y公司股票的损失(2元-10多元)×3000多万股无法得到弥补。张某不愿意纳税的原因就在于此。尤其在股价暴跌时,有可能股票出售收入还不足以纳税,这样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


小结:资本市场个税问题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依然是监管重点,前期各地税务机关、上市公司公告等陆续公示的案例,深刻反映出了资本市场存在的高发税务风险点。未来,各地税务机关逐步健全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涉个人所得税全流程、全环节监管,从管理水平上,各地税务局将陆续完善个税监管系统,对权益性投资个独及合伙疑似违规核定、股权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股权激励分期纳税、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等建立风险指标及预警指标,对资本市场涉个税问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将会大幅提升,投资人也应关注相应监管趋势,提升纳税遵从度,全环节流程考虑涉税因素对商业安排的影响。